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南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湘财教〔2014〕22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华大学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南华校发〔2018〕95号)实施情况及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励应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奖优”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项目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和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部的校领导任组长,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科研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财务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任成员。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学院(教学医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由7-11人组成。由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院领导和分管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成员包括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干事和研究生代表等。
第六条 职责
(一)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制订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制订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组织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二)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日常事务,对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院(教学医院)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及推荐等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国家奖学金每年秋季学期评选一次。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且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九条 申报范围与参评资格
(一)申报范围。取得学籍、已注册的二年级、三年级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已入学报到、有科研潜力的一年级全日制博士(含硕博连读博士生)可纳入评选范围,但推荐要说明推评理由,有体现具有科研潜力的现实材料。年级以取得入学资格的时间为准,但不含评选当年年底前毕业的、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职生、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二)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无故欠缴学费或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第十条 申报参评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养与思想品德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优良,团结协作。
(二)学业水平基本要求:
1.学位课平均分80分及以上,所有课程均无重修或补考;
2.国家英语六级成绩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通过专业八级。或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及南华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正式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全英文学术论文。
(三)科研创新创业能力要求:
科研创新或社会实践能力突出,具有发展潜力,提出了原创性学术观点或新工艺、新技术或在其他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符合所列参评条件者。
1.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
(2)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三)。
(4)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本人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限艺术设计类和建筑学类专业)。
(5)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专业教指委举办的学术、科技、学科、文体等竞赛性活动,以第一完成人(或团体奖主要成员)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
(6)以项目第一负责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7)获得湖南省研究生创新论坛分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及以上或南华大学研究生楚岳文化节优秀论文一等奖。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
(2)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三)。
(3)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专业教指委举办的学术、科技、学科、文体等竞赛性活动,以第一完成人(或团体奖主要成员)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
(4)以项目第一负责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思想道德、社会实践、文体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志愿服务、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全国性文体竞赛中成绩显著,为学校争得了重要荣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当年由湖南省教育厅下达后,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学院(教学医院)研究生规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教学医院)、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学有余力的优秀研究生积极参与学生自治、热心服务广大同学,每年在校研究生团委、研究生会单独设置1个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在满足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在校研究生团委、研究生会干部中根据工作态度、工作任务、工作业绩等择优评选。
第四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脱产学习在籍研究生,不含留学生、休学的研究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在入学后应当签署书面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没有在任何单位担任股东或管理者,没有单位为其购买五险一金,没有任何固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等)。承诺书由各学院(教学医院)存档。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13000元/生•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来源为中央、省级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资助年限均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三年),硕博连读研究生资助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品行端正、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业奖学金来源为省级财政资金和学校资金。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见表1,控制比例以符合申报范围的硕士研究生为基数。
表1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控制比例
等级
金额
(元/生•年)
比例
一等
8000
10%
二等
6000
30%
三等
3000
40%
第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见表2,控制比例以符合申报范围的博士研究生为基数。
表2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控制比例
等级
金额(元/生•年)
比例
一等
15000
20%
二等
12000
35%
三等
6000
45%
第二十条 申报范围及参评资格
(一)申报范围。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且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脱产学习在籍研究生,不含留学生、休学的研究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在读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在评期间有学位课未达合格标准的;
4.未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生综合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5.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三助一辅”)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6.研究生在读期间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7.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报基本条件与评选要求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缴清学杂费;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学科竞赛及文体活动;
5.符合所在学院(教学医院)相关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
(二)评选标准
学业奖学金在学制内实行动态管理,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